(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检测,事故双方驾驶人均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况: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小车驾驶人冯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民警依法对刘某某罚款500元,对冯某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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