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引发的诉讼作出判决,撤销其对12岁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法院对于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将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进行指定。

母亲出走父亲离世,村委会照料男孩


(相关资料图)

李薇与杨成2011年生下儿子阳阳。2015年6月,李薇因与杨成不和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这些年里,阳阳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杨成因病去世后,阳阳开始由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照料。

村委会认为,阳阳的母亲李薇多年对孩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了保护阳阳身心健康成长,使孩子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村委会将李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阳阳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村委会为阳阳的监护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海安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阳阳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承办法官征求了阳阳本人意见,阳阳表示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判决:撤销母亲监护人资格,由村委会担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阳阳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未尽到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薇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阳阳的真实意愿及其他亲戚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等情况,法院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阳阳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阳阳的健康成长。

最终,海岸法院判决撤销李薇为阳阳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阳阳的监护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极为慎重

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

“《民法典》构建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刘昌海表示,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家庭的动荡不安。

刘昌海指出,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先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在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如果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吉雨馨 古林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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