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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左某的驾驶证在被记满12分的情况下,向朋友汪某借车驾驶,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那么作为肇事方左某和实际车主汪某及保险公司要如何担责呢?大皖新闻记者2月15日上午了解到,舒城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商某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主张追偿权;被告汪某疏于对左某驾驶资格的查验,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20%,左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80%的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16日6时许,左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商某受伤,后左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商某被送医治疗。经认定左某负本次事故全责。另外,左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左某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记满12分,扣留,停止使用”。
2023年1月,原告商某起诉至舒城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左某、汪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驾驶机动车与商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商某受伤,左某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左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汪某,汪某为该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然事故发生时,左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但依据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商某的各项人身损害损失;汪某将机动车借给左某驾驶,疏于对左某驾驶资格的查验,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商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左某赔偿原告商某医疗费损失和财产损失的80%即2200余元;被告汪某赔偿原告商某医疗费损失和财产损失的20%即550余元;驳回原告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事故发生时,左某是否系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本案中,左某辩称其驾车发生事故时不是未取得驾驶证,而是驾驶证扣完分(记满12分),处于暂扣状态,原告商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过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明确记载左某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记满12分,扣留,停止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左某驾证属于扣留停止使用状态,其无证据证明其参加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应视为无证驾驶。
争议焦点二为发生事故某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左某在事故中具有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已尽到特别提醒、明确告知义务,故在本起事故中应依法免责,本院依法认定免责条款发生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事故导致商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财产损失不在此列;待某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主张追偿权。
争议焦点三为汪某作为实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左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汪某,汪某将机动车借给左某驾驶,其辩称不知左某系无证驾驶。法院认为,汪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左某驾驶,应该查验左某有无驾驶证及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疏于查验,具有一定过失,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20%。
方芳大皖新闻记者窦祖军
编辑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