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
(相关资料图)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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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惠承沈阳远大智
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的委托,现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远大智能发出的《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23]第 28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的问题,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 6:“年报及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将持有的 BRILLIANT LIFTS AUSTRALIA PTY LTD(中文名
称:博林特澳大利亚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博林特”)
澳元。评估报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澳大利亚博林特
经审计净资产为-5,054.97 万元。同时澳大利亚博林特应付你公
司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加坡博林特”)合计 12,439,535.28 澳元。经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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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澳大利亚博林特应付你公司及新加坡博林特
合计 2,932,000 澳元,且自公司托管管理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支付 1,500,000 澳元,但不得迟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自公司托
管管理结束后 24 个月内支付 1,432,000 澳元,但不迟于 2023 年
年报出具日,你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 1,000 澳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收到澳大利亚博林特往来款 79,600 澳元。
请你公司:
(2)结合澳大利亚博林特托管起始与终止时间,明确说明
托管原因及合理性。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远大智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82 号);
结束的通知信)1 份;
报字【2021】第 056 号)1 份;
编制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差异比较表执行商定程
序的报告》
(CAC 商字[2021]0003 号)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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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林特澳大利亚合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英文版 1 份;
Group Co Ltd》(《法律意见书》更正文件)1 份。
本所承办律师在认真阅读了远大智能提供的材料后,进行了
深入研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博林特电梯澳大利亚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利
亚博林特”)的基本情况。
远大智能提供的材料显示:BRILLIANT LIFTS AUSTRALIA PTY
LTD(中文名称:博林特澳大利亚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
大利亚博林特”),注册地址:Unit 10, 25 Ossary Street, Mascot
NSW 2020,注册资本 1,000 澳元,经营范围:直梯、扶梯、人行
道、立体车库、机电产品、风力发电以及相关配件,同时经营以
上产品的安装和维保业务。
根据远大智能提供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博林特澳大利亚合资公司财务报表按照 AASB 编制
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差异比较表执行商定程序的
报告》(CAC 商字[2021]0003 号),显示澳大利亚博林特 2020 年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9,093,600.26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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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澳大利亚博林特在 2020 年已经存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的情形,即“资不抵债”
。
二、澳大利亚博林特托管的原因及合理性。
YU CHI 律师针对澳大利亚博林特托管的原因及合理性的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4 日,BO YU CHI 律师在澳大利
亚 CHARLES GRAHAM APPLETON 公证人的公证下签署了身份证明文
件并确认《法律意见书》为 BO YU CHI 律师亲笔签名。
远大智能称澳大利亚博林特进行托管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根据 BO YU CHI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更正文件显示,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2001 年公司法》(“公司法”)第 436A
条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04A00818/Html
/Volume_2 (第二卷)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或将要破产,公司可任命管理人
(1)如果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或将要破产,公司可任命管理人:
(a)投票支持该决议的董事认为,公司已破产,或可能在未来
某个时间破产;和
(b)应该任命一名公司的管理人。”
“我们收到一份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4 日的唯一董事决议记
录的副本,其中董事康宝华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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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该公司已破产或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候破产,应根据
《2021 年公司法》第 436A 条为该公司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
“ 我 们 还 注 意 到 BLA ( 澳 大 利 亚 博 林 特 ) 的 净 资 产 为
-6,833,267.83 美元,本年(2020 年)收益为-1,209,972.88 美
元。”
“因此,我们确信任命破产管理人的理由合理,程序合法,
并且符合公司法。
”
根据上述 BO YU CHI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及远大
智能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显示,因澳大利亚博林特在 2020 年已
经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为了帮助公司重整资本和业务、振兴发
展,澳大利亚博林特选择进入托管程序。
综上,澳大利亚博林特因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根据远大智能
现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该资料中显示的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澳大利亚博林特选择进入托管程序存在合理性。
特别说明:本所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
分析法律问题,因该问题涉及澳大利相关法律,澳大利亚博林特
托管的原因和合理性目前依据的是远大智能提供的材料进行的
分析。
声明与承诺
远大智能的陈述和远大智能提交的相关材料。远大智能应保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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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且有
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公布并生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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